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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12月14日 |
案情簡介:
車主潘某(香港人)于2009年5月為其二手車向深圳某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了汽車盜搶險,投保時車齡為6年,二手車價格為24萬元,因投保時保險展業人員介紹盜搶險最高賠償限額
為保額的80%,為了得到足額賠償,車主按展業人員的建議投保了30萬元。而投保42天后該車被盜,保險公司以30萬元為基數計算折舊,每年按7.5 %的折舊率進行折舊,6年共折舊45 %,,最后車主只得到12萬多元的賠款。車主認為賠償金額的計算是不合理的,于是向保險監管機構投訴。經調查,該保險公司對此投訴案件涉及保單的賠款計算是以經保監會審批的深圳市統一的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為依據的,在法律上沒有問題。按照這一車輛保險條款費率,15座以下客車全車盜搶險費率分別為10‰、12‰、14‰、1 6‰四檔,投保人可自由選擇,最高賠償限額為保費的50倍,即最高賠償比例分別為保險金額的50%、60%、70%、80%。盜搶損失賠償根據該車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別按最高賠償限額的7.5%進行折舊,折舊從新車購買之日起計算,不足1年按1年折舊。若車輛行駛證和附加費證同時遺失,則被保險人應在此基礎上自負10%的經濟責任。根據以上規定,保險公司以此保單的最高賠償限額24萬元(保額30萬元X最高賠償比例80%)為基數,計提6年折舊,但因車主遺失行駛證但附加費證完好需承擔7%的經濟責任,共計賠償24(萬元)X(1 – 7.5% x 6) x (1-7%)=12.276 (萬元)。
評析:
保險公司此項業務之所以引起客戶不滿以至于投訴,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幾方面:
一是保單背面的車輛保險條款中雖然明確規定了盜搶險折舊賠償的內容,但保險條款內容過多、文字晦澀,加之被保險人法律意識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了解保險條款情況的欲望,因此,很多被保險人在沒有充分了解保險條款費率的情況下,僅根據保險展業人員的口頭介紹就草率購買了保險產品,甚至在監管人員對其投訴進行調查時,仍然沒有了解其購買的車輛保險產品的具體條款費率的內容,而只是根據其以往的經驗判斷賠款計算不合理。
二是從2002年開始,深圳某市各產險公司使用統一的車輛保險條款費率,雖然保險公司的該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已經通過保監會審批,但條款費率本身也存在其不合理之處。按照這一條款費率,盜搶險作為機動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保險金額是以新車購置價為基礎確定的,參加投保的車輛不論新車還是舊車共有四檔費率(10%、12%、14%、16% )可供選擇,條款中又規定最高賠償限額為保險費的50倍,被保車輛被盜搶后,保險公司的賠償計算將根據該車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別按最高賠償限額的7.5%折舊,折舊從新車購買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投保盜搶險的車輛,按照同樣的費率交納同樣多的保險費,舊車卻因要計算折舊而得不到同樣多的保障,并且車輛的使用年限越長,這種差額越大。這是投訴人認為賠償計算不合理的主要原因,也是很多類似保險糾紛的主要原因?! ?/p>
當時市場上由于盜搶險條款費率存在同等保險費獲得的保障不同這一不合理現象,很多舊車車主不愿意購買盜搶險,特別是使用3年以上的車輛較少購買這一險種,而部分保險公司也為了避免產生類似糾紛,甚至規定不銷售使用8年以上舊車的盜搶險。在這種情況下,很多舊車的盜搶風險無法轉嫁,市場對盜搶險這一保險產品的需求無法滿足。令人欣慰的是,整個財產保險行業在意識到此類問題后,積極行動投入力量對車輛保險產品進行了改進,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制定的車輛保險基本險條款中,這一問題得到了解決。
為了避免類似本案的保險理賠糾紛的發生,車主一定要在為愛車投保時,加強法律意識,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對保單條款有疑義時,可以咨詢保險展業人員或保險公司客服人員,使自己明明白白投保,輕輕松松理賠。